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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社保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单位的义务

来源:待君网 时间:2012-09-06 作者:安生暖花 浏览量:
很多求职者在入职后,不愿意缴纳社保费,与此同时还要求单位放弃为他缴纳。通常情况下有一小部分的企业会答应他们的请求,殊不知这虽是职工的权利,却是公司的义务。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以补贴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在职员员工,单位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天涯人力网(www.tianya168.net)的小编现在就和大家一块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因为同意员工主动要求放弃社保的请求,某酒店的负责人受到了牵连。法院判其补交社保金及滞纳金。   2010年3月29日,张某所在的某酒店与康某等人签订了九个月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政策规定承担‘三金’”。“在我酒店工作了九个月的康彦和其他人则要求单位不必为他们缴纳三金,直接以现金发放的形式将钱给他们。因为缴纳三金的话,除了单位要承担一部分外,个人还要交一部分钱,他们不愿意交。”张某说。   2012年2月1日,酒店又与这7名员工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将员工们9个月的社保金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张某没有想到,他的好心为自己带来了麻烦。   同年5月,康某等人通过劳动仲裁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社保金,劳动仲裁支持了他们的要求。张某感到冤枉,起诉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酒店为康彦等人补缴九个月的社保费,其间的利息和滞纳金也由他们承担。康某等人返还酒店原先发放的社保费用。张某提起上诉。   今年3月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5月,当张仕勇来到当地社保局为康某等人办理补办社保的相关事宜时,得知由于没有按时缴纳社保,补缴的滞纳金是本金的四五倍,也就是说7名酒店员工的社保将近7万余元。这让酒店有些吃不消。   6月18日,据张某说:他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为康彦等人补缴了社保金。“由于员工放弃了他们的权利,我酒店也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件事情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个教训。”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工作人员: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单位要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能以任何补贴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在职员工。职工的社会保险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承担,虽然职工本人放弃了这方面的权利,但由于职工个人的放弃,单位也因此规避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此后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最佳东方 员工放弃社保牵连酒店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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